「国家是建筑在宗教上的」
在《法国革命论》(1790)中,柏克说,我们应该「把国家尊为神圣」。对柏克而言,把国家尊为神圣,满足了人们生存的需要。柏克在1782年5月7日的演说中,把国家尊为神圣,可以提供「暴风雨之中的希望和支柱」,提供「一切事物都井井有条的秩序」。他在《法国革命论》中说,「人本质上是一种宗教动物」,「人的心灵是无法承受真空的」。在把国家尊为神圣的过程中,「最穷苦的人也在其中发现了自己的重要性和尊严」。政府中的领导人「应该对他们的职责及目的具有高贵可敬的思想,他们的愿望应该充满不朽性,他们不应该注意眼前微不足道的钱财」。否则的话,
整个国家的链锁和延续性就遭到了破坏。一个世代就不能与另一个世代相衔接了。人类就会变得不比夏天的苍蝇好多少。
柏克把国家尊为神圣,更多的是出于实践考虑,而非神学考虑。没有宗教的国家,无力抵挡大革命时期法国遭受的动荡。如果我们把国家视为神的流溢(emanation),而不是人民或国王的意志,那么,人们就不会「想象他们的意愿要比国王的更应该成为是非的标准」。
为了避免反复无常和前后不一的恶果,我们才把国家尊为神圣,以至于不以恰当的小心翼翼,就没有人可以去挑剔它的缺点或腐败。以至于他应该接触国家的错误,就仿佛是满怀虔诚的畏惧和战栗的态度去接触父亲的创伤一样。这种聪明的偏见教导我们要满怀恐惧地看待他们国家的那些儿女。他们不顾一切,鲁莽地把自己年迈的父亲砍成碎块,放进巫师的釜里,希望用他们那些有毒的草药和疯狂的咒语就可以使父亲的机体复活,使他们的老夫得以重生。
在某种意义上,黑格尔同样把国家尊为神圣。他在《法哲学原理》(1820)第3篇第3章中说,宗教是伦理生活的基础,「使人们意识到不变的东西、最高的自由和满足」。黑格尔在《历史哲学》(1837)中说:「在这方面,宗教和政治的原则,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为了维持国家起见,就不得不把宗教纳入国家之中,印在人民的心上。」黑格尔认为,「脱离宗教的羁绊,来发明和实行各种政治宪法」是愚蠢的。这样一来,「政治的立法的各种原则和制度便缺少了一个真实的中心点,它们不得不滞留在抽象和无定之中」。黑格尔的观点,不仅是卢梭式的实用观点,认为虔诚的人民更容易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在他看来,人们对国家的承诺,使人们意识到最高的成就、满足、自由。一旦成为国家的一部分,我们的生命就有了超越个体生存的意义。完成这项成就,需要宗教的助力。黑格尔认为,
世俗的生存只是一时的——专事于各种特殊利益的,因此只是相对的,而且没有根据的生存。只有它的普遍的灵魂,它的原则绝对地获得根据,世俗的生存才获得根据。但是普遍的灵魂要获得根据,除非它被承认为是「神的本质」的特殊性和有限的存在。因此国家是建筑在宗教上的。
黑格尔和柏克的观点有深深的相似之处。当然,我们同样不能忘了他们的重要区别。最重要的一个区别是,不同于柏克,黑格尔是彻头彻尾的理性主义者。柏克满足于理性的光芒照不到的「令人欣慰的幻念」(pleasing illusions)。黑格尔则不同,他要用哲学来把握「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的理性形式。柏克完全拒绝法国大革命,而黑格尔在批判大革命的破坏性的同时,承认它奠定了现代国家至关重要的权利。不过,黑格尔和柏克都害怕颠覆传统的人带来的人心的真空,认为宗教是维持国家的重要手段。
然而,把国家尊为神圣,对黑格尔与柏克的意义不同。对黑格尔来说,把国家尊为神圣不是建立某个宗教,资助某个宗教,反对无神论者。柏克不同意这种观点。人们很容易认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设想的理性国家是「世俗化的神圣国家」。可是,黑格尔的立场并不矛盾。我们要知道,当黑格尔说「国家是建筑在宗教上的」,他的意思是国家建筑在主体性原则(基督教的根本原则)上。在黑格尔看来,自由只能在主观意志中成为现实。假如一种意志缺乏主观性,不能对是非做出内在的、反思的规定,那么,这种意志就是儿童的意志、不自由的意志。只有国家成员拥有主观意志,现代国家才是可能的。只有我们内在地把握了国家法的客观理性,我们在国家法之下才是自由的。而且,主体性原则还建立了黑格尔所谓的「真正的基督教」。真正的宗教是抽象意义上的基督教。它从形形色色的基督教中抽离出来(disassociate),不依靠各种关于上帝位格、基督救赎、圣殿权威、教会制度的理论。黑格尔认为,宗教必须与国家分开,而且真正的基督教核心的主体性原则恰恰是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
本文的目的是比较黑格尔与柏克的观点,从而更好地理解黑格尔关于宗教的观点。我会讨论许多议题,不过我回避了一个议题。柏克和黑格尔都拒绝君权神授的理论。但是,他们或许都认为上帝在政治权威的建构中有间接作用。这个议题,我不做讨论。与此相反,我的关注点是:黑格尔的神圣国家在实践中是什么样的?它是否支持立国教(establish religion in the state)?它是否豁免违反法律的宗教活动,从而宽容一切宗教?它是否宽容无神论者?
除此之外,我关注黑格尔眼中宗教在现代国家的作用。我区分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提供了一种纽带,将现代国家的成员联系在一起,创造了一个具有共同信仰和实践的道德共同体,就像犹太人国家或穆斯林国家一样。柏克赞同这种观点,认为英国公教会具有这种作用。黑格尔则不然。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意识的精神形式,宗教让人们感到,他们与个体生命之上的总体有关。与国家的这种精神关联,是黑格尔眼中宗教的作用,同样也是柏克眼中宗教的作用。柏克认为对宗教的投入有巩固作用,而黑格尔担心过分敬畏上帝、普遍性凌驾于特殊性会导致一种狂热,从而摧毁一个国家。正因为如此,黑格尔的神圣国家,不同于柏克的神圣国家。
柏克和黑格尔所说的神圣国家,都不是上帝直接授权给统治者的国家。柏克在《法国革命论》中说:「奴隶制的那些暴烈的狂热者曾坚持,王位是由神授的、世袭的和不可取消的权利在维系着的。」黑格尔同样否认君权神授。在《宗教哲学讲演录》中,黑格尔否认法律和宪制的权威来自神授,因为这种观点错误地假定道德与权利是「永恒不可改变的规则」。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它认为人们必须遵守法律,服从统治权的随机意志。黑格尔批评斯图亚特王朝的最后几个国王:「只有君主知道,对国家来说,什么是本质的和必然的」。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法律不仅应该是神圣的,而且必须是理性的:「认清何者是神圣的,是思想教育的事业,而且特别是哲学的事业。」在黑格尔看来,即使上帝推动了君主统治的过程,但是,君主之所以有合法的权威,并不是因为上帝的授权。
对柏克和黑格尔来说,无论是否把国家尊为神圣,宗教都在国家中起到重要作用。为了理解这种作用,我们首先考察,他们是否支持立国教?
假如一个国家在某些方面优待宗教,那么,这个国家是支持立国教的。它往往会豁免违反法律的宗教活动。明确的立国教的例子,包括以教会治国、建立国家层面的教会、用国家财政资助宗教。《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表示:「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这意味着,虽然政府不会资助宗教,但是,非政府机构可以自由表达宗教主张。两者之间有重要区别。当佐治亚州的公立高中的足球啦啦队举起「敬奉上帝」的横幅,当地政府考虑到《第一修正案》,撤掉了该横幅。作为回应,社区民众展示了各种宗教符号,穿上印着《圣经》文字的T恤。《第一修正案》没有禁止私人表达宗教观点。啦啦队在学校活动上打横幅,代表的不是私人,而是公立学校,从而代表了国家。其中传达的信息是,国家鼓励宗教。这是《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
柏克支持立国教。他捍卫《宣誓法案》和《地方公职法案》,将公职人员限定为公教会成员。他认为,公教会对宪制至关重要,让异议者参与政治权力会破坏宪制。柏克同样支持,用国家的特权和资源宣扬公教会。黑格尔则深知政教分离的重要性,在这一点上,他不同于柏克。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宗教不应该成为统治者。」在《基督教的权威性》中,黑格尔给出了第一项理由。他向我们指出,耶稣的教诲如何成为一个教派的权威信仰,从而产生外在的形式——基督教和教会国家。黑格尔说:「原来那些规章制度,当在较小的社团时还不损害任何人的权利,现在却被扩大为事实上它们决不可能成为的国家的和公民的义务」。一个教派的信仰,为何不能成为国家的义务?在《法哲学原理》中,我们知道,「国家决非建立在契约之上」。黑格尔在《基督教的权威性》中说,教会国家需要「大众一致接受一个信仰」。可是,这种要求是矛盾的。「事实上一个关于信仰的契约本质上是不可能的」,「是完全空虚无效的」。「一个人不能约束他自己,更不能约束他的子孙,立志去信仰任何东西」。每个人都有「改变自己的信仰的权利」。教会要求大众一致接受一个信仰,主张驱逐教派之外的异议者。现代国家则接纳各种差异的人们,人们不信仰同一宗教。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赋予国家比教会更高的权利,保证一切人都不被迫接受某种宗教。教会国家的道德体系(将成为法律和公民的义务),包含了教会所制定的道德原则。教会的道德原则没有接受批判性的评价和纠正,教会的法律没有建立在自由和「意志自主」之上。
宗教不应该成为统治者的第二项理由是,「宗教是对绝对物的关系,这种关系采取感情、表象、信仰的形式」。可是,黑格尔认为,国家必须建立在知识之上。把公民的忠诚建立在感情而非理性之上的国家,很容易被狂热吞噬。过度的宗教狂热可能表现为革命行为,或宗教迫害。对于伽利略被迫跪下求赦,黑格尔愤慨不已。科学是站在国家一边的,因为二者都依靠知识而非信仰。黑格尔的结论是,决定客观真理的是国家而非教会,「宗教不应该成为统治者」。
黑格尔担心,宗教对人们的生活施加规范会损害国家——不仅导致宗教迫害,而且压抑伦理生活。视永恒性高于暂时性的宗教理想,要求人们弃绝现实。这种做法,与伦理生活的要求是对立的。黑格尔在《宗教哲学讲演录》中说,暂时的爱、暂时的谋生,统统被宗教视为迷恋尘世,必须弃绝。在伦理生活看来是合情合理的事,对宗教来说却是不圣洁的。在黑格尔看来,在新教国家中,会有宗教和国家的一致。「基督教新教要求,人只相信他所知道的东西」,「人并非什么被动者」。
黑格尔不仅反对教会国家,而且反对国家过分牵涉宗教。黑格尔在《德国法制》中说,宗教「把国家完全分裂开」。而且,黑格尔特别批判「自行商决」(itio in partes)。黑格尔在《基督教的权威性》中说:
事情甚至发展到这样的地步,即受洗不仅是孩子借以进入教会的一个纯粹宗教的行为,而且也是一个政治行为,通过受洗孩子的存在得以上报知国家,从而凡是教会可以容许的权利这个孩子也可以享有……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婚姻问题上,婚姻在许多国家内之所以有效,只在于婚礼是由统治当地的教会的执事主持的……这样公民国家就让出它的权利和它的职务给教会国家。
事情甚至发展到这样的地步,即受洗不仅是孩子借以进入教会的一个纯粹宗教的行为,而且也是一个政治行为,通过受洗孩子的存在得以上报知国家,从而凡是教会可以容许的权利这个孩子也可以享有……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婚姻问题上,婚姻在许多国家内之所以有效,只在于婚礼是由统治当地的教会的执事主持的……这样公民国家就让出它的权利和它的职务给教会国家。
在黑格尔看来,政治机构最好让信仰问题处于私人层面,从而避免宗教损害公共义务。在教会国家中,信徒们把财产和资源用于「修建起来的建筑物、教员们以及教会的其他服务人员的薪金」,这没有问题。可是,一旦存在多个教会,问题就来了。黑格尔说,「如果政府当局有足够的明智无私和公正来承认这是国家的权利,并随时准备维持这权利,那么,国家将会准许每一个教会按照它的需要,享有一定的手段进行它自己方式的崇拜」。但是,「国家作为一个公民国家不应有任何信仰,它的立法者和管理者也不应以宗教信仰的身份出现」。
黑格尔还提出,国家不应该支持宣扬教义的教育活动。教育是个体获得自由的根本手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只有在教育中,个体「才有价值和有能力成为理念的现实性」。「有教养的人首先是指能做别人做的事,而不表示自己特异性的人」。教育是个体融入社会的手段,不仅让人们学会礼节、习俗、社会价值,而且让人们生产和使用商品,从而参与公民社会。当然,在黑格尔看来,教育同样应该培养理智,丰富内心生活。因为教育如此重要,所以,黑格尔批评把人从日常生活抽出的教育实验。因为「教育与人之成为社会成员的能力有关」,所以,公民社会具有「监督和影响教育的我义务与权利」,有权「强制父母把他们的子女送进学校」。
《法哲学原理》对教育的论述,不等于说现代国家应该取消关于教义的课程,只不过,这些课程不能妨碍我们培养能履行世俗义务的良好公民,不妨碍我们培养批判思考的能力。黑格尔在《基督教的实证性》中说:「每个人有权利发展他的才能,这个权利使得他的父母和国家有义务担负他适当的教育」。
国家曾经相信,它没有更好的更自然的手段来完成这个义务,达到这个目的,除了把关于这件事情的一切责任委托给教会……至于这种教育方法是否损害青年公民自由发展其能力的权利,这完全取决于教会完成它教育任务的方式。
一个公民当他的理智达到成熟时,一旦发现他的国家的法律或其他制度不适合于他,他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中,就有选择自由移住他国……无论这个决定受了习惯和恐惧多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仍然不能否定选择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教会用教育的方法做到那样的程度,以致它或者完全压制了人的理性和理智,或者那样地使得人的想像为恐怖所占据……那么,教会就完全夺取了自由选择是否作它的成员的可能性……它侵犯了儿童自由发展他的才能的自然权利,它把他培养成一个奴隶,而不是成为一个自由的公民。
黑格尔批评在有些新教国家里曾经举行过所谓「追认」的仪式。在这个仪式里,孩子重新肯定他受洗时的誓言。教会必须留心,那孩子除开教会的信仰之外,不得听信任何别的东西。而且,教会宣称一个14岁的孩子的理智和判断就相当于一个成年人。教会假定,那孩子的莫名其妙的对于信仰条文的重述,就表示了一个能作出成熟决定的理智之自由选择。与此相反,在公民的国家内,推迟到20至25岁才算达到法定的成年,才有能力作出有效的公民行为。
黑格尔说,虽然「在任何教育里,儿童的心灵和想象力是受得最早的印象的力量的感染,受到他最亲爱的原始自然关系最亲近的人的示范力量的影响」,但是,「他的理性自由并不因此必然地受到这些影响的束缚」。教会的错误是,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妨碍儿童的理性和理智的发展:
那些铭印在儿童的想像和记忆中的种种观点和名词是那样地与恐怖纠缠在一起,而以命令的方式在那样圣洁、不可违反、令人目盲的光亮之下,以致它们或者使得理性和理智的规律为它们夺目的光辉弄得呆痴失灵,不能发挥作用,或者它们就为理性和理智预先规定另外一类规律。由于这种来自外面的立法或规范,理性和理智就被剥夺了自由。
假如国家施行这种教育,那么,国家就把儿童自由发展其精神能力的权利出卖了。我们要知道,黑格尔不反对宗教教育。作为纽伦堡中学的校长,黑格尔鼓励学生参与本地教会的宗教庆典。他自己也给学生传授宗教和道德知识,虽然他不灌输特定宗教的教义。他在《基督教的权威性》中说:「把儿童在没有任何教会的权威信仰下教养成人的权宜办法,实行起来将会饱含着数不清的困难,但是我们无须去考虑这些困难,因为有不少的道德理由足以说明应该放弃那个权宜办法。」虽然黑格尔认为应该教授学生良心、信仰、宗教、上帝、罪这些观念,但是,他依然担忧宗教会破坏我们成为现代公民所需的教育。黑格尔希望公立学校政教分离。当纽伦堡所在的巴伐利亚州施行公共教育时,黑格尔抱怨学校的设备被用于宗教吟唱。他向尼特哈默尔抱怨教授们被迫接受宗教教育,希望尼特哈默尔兑现两年前的口头承诺,「消除教授对神职人员的附属地位」。
的确,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国家应全力支持和保护教会使达成其宗教目的,这在它乃是履行一种义务。」虽然这句话可能暗示了国家资助宗教,但是,考虑到黑格尔对政教分离的论述,我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国家应该宽容每个人信仰宗教的权利。
黑格尔在《精神哲学》中说:「我们的时代最可怕的错误,就是企图把国家与宗教看成是可以彼此分开的。」在我看来,这句话不是说宗教应该渗透进国家的制度结构,而是说宗教改革产生了一种正确的宗教精神,能够发展出一个理性的现代国家,让个体获得自由。假如我们让恺撒的东西归恺撒,让上帝的东西归上帝,那么,就不会有理性的现代国家。虽然黑格尔认为这个意义上「国家是建筑在宗教上的」,但是,他不支持立国教。
假如一个国家在某些方面优待宗教,那么,这个国家是支持立国教的。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优待更像是宽容个体的宗教信仰,而不是立国教。在美国,法院会给予豁免,这样人们就可以自由信仰宗教,而不违反《第一修正案》。这种豁免的条件是,宗教活动不得威胁公共安全,不得给政府带来不正当负担。例如,美国豁免阿萨巴斯卡人,允许他们用麋鹿进行宗教仪式。美国豁免萨泰里阿教徒,允许他们用动物祭祀。美国允许父母和监护人给儿童提供宗教教育。可是,美国不允许土著美国人不使用身份证。美国不允许锡克教徒在公共场所佩剑。而且,美国不允许摩门教徒实行一夫多妻制。
柏克捍卫宗教宽容,特别是针对爱尔兰的天主教徒。他们没有投票权,不能担任公职、服兵役、接受高等教育。除了公教会,柏克同样宽容其他宗教,因为他认为宗教帮助我们避免法国大革命之后的真空。柏克捍卫崇尚和平的宗教。可是,他不宽容无神论者。在他看来,无神论是「最可怕、最粗暴的打击」:「你的国家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宗教:它们都包含了某种合理的崇拜。剩下的人,那些无信仰者,是法外之徒,不是国家的叛徒,而是人类的叛徒。他们永远不能被支持,被宽容。」
作为生活在天主教地区的新教徒,黑格尔更能体会宗教少数派的主张。同柏克一样,黑格尔捍卫宗教宽容。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说,一个强国可以表示更宽大些,可以容忍那些根据宗教理由而竟不承认对国家负有直接义务的教会(当然这要看数量而定)。教友派和再洗礼论者可以免于宣誓,可以允许他们提供别种给付作为交换。但是,为了避免宗教的过多干涉,黑格尔对这种豁免施加了限制。他说,教会主张其服务人员和财物免受国家权力的管辖,而且对离婚事件、宣誓事件行使其管辖权。但是,宗教团体必须受国家的管辖和监督。虽然黑格尔认为国家不得干涉教义,但是,他在《宗教哲学讲演录》中说,假如宗教要求人们弃绝自己的意志,弃绝世俗的原则,那么政府必须暴力镇压宗教。
因为黑格尔意识到宗教对国家的重要作用,所以他希望国家能宽容宗教。那么,黑格尔的宽容是否适用于无神论者?有时候,黑格尔看起来反对无神论。他甚至在《法哲学原理》中说:「由于宗教是在人的内心深处保证国家完整统一的因素,所以国家更应要求它的所有公民都加入教会,并且不论哪一个教会。」但是,黑格尔的意思更可能是,如果无神论者「在内心深处」融入国家整体,如果无神论者履行对国家的义务,那么,他们必须组成一个教会,从而获得自由。黑格尔在同一段话中说,「哲学洞察」是融入国家整体的最好办法。正如上文所说,黑格尔认为,宗教让我们的生命有了超越个体生存的意义。假如无神论者利用「哲学洞察」完成了这一超越,那么,即使他们不属于某个教会,他们同样能安居在现代国家中。不同于柏克,黑格尔更害怕宗教狂热,而不是无神论。
我们在本文开头说过,对柏克而言,把国家尊为神圣,满足了人们生存的需要让人们称为「整个国家的锁链」的一部分。由于英国独特的宗教传统、民意、偏好、习惯,才出现这种情况。在柏克看来,像美国这种宗教多样化的国家,可能无法把国家尊为神圣。英国把国家尊为神圣的传统,形成了一条把人民、祖先、后代连起来的锁链。
黑格尔意识到宗教在民族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他说一个民族的基石是「信仰的绝对基础」(absoluteground of faith)。在这里,黑格尔想到了荷马和赫西俄德,他们按照希腊精神描绘希腊诸神,从而希腊宗教成了塑造希腊伦理生活的教化的一部分。虽然宗教是民族的锁链,但是,它不是理性的现代国家的锁链。黑格尔区分了国家和民族。有些民族没有国家。有些民族有多个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人可能组成一个国家。公民不需要信仰同意宗教,因为国家可以宽容多种宗教。在现代国家,宗教的功能不是以血缘、民族形成独特的政治认同。宗教的更广泛作用是,满足公民的生存需求。罗马帝国的腐化是基督教诞生的摇篮:死亡这个现象,对他来说必定是一种可怕的东西,因为人一死后什么也没有存留下来了。为了获得自由,人们必须把自己视为超越个体生存的总体的一部分。为了实现这一点,人们承认自己是具有共同伦理实体——「确定」而非抽象的精神——的国家的一部分。这种确定的同一性在宗教中表现为上帝。它在艺术中有另一种表现方式,在哲学中也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黑格尔希望我们明白,国家在客观上是一个承诺:不管人们有何差异,都能在国家中安居和自由。可是,我们还需要一种主观上的确信:国家是我们的居所。这种确信,恰恰是宗教可以提供的。对于人民来说——这种主观确信不以思想、原则的形式出现——或许需要某种实际的宗教,让人们的内心的自由感情,符合共同体的法律和实践。不过,并非一切宗教都能做到这一点。黑格尔所设想的,是真正的「抽离的」基督教。它建立在主体性原则、自由的自我意识之上。
但是,这种主观确信,不一定要采取宗教信仰的形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要做到这点,当然最好是使他们对国家的本质有哲学的洞察,但如果缺乏哲学的洞察,宗教情绪也行,它能导致同样的结果。」黑格尔在《精神哲学》中说,作为首次把握绝对理念的意识形式,宗教是必要的。不过,在我看来,黑格尔的意思不过是,对于现代国家的发展,这种真正的基督教曾经是必要的。而在现代国家中,具有哲学洞察的个体,可以拒绝宗教的意识形式,照样可以安居和自由。事实上,黑格尔认为依赖宗教而非依赖哲学是危险的:
那些求神拜佛,确信一切都直接存在于他们未经教养从而未达于成熟的意见中的人,对这项工作——即把他们的主观性提高到对真理的认识,以及提高到对客观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感兴趣,因此从他们那里所能得到的,只是对一切伦理关系的破坏、愚昧无知和灭绝天理。
黑格尔认为,宗教应该爱戴国家,服务于共同体。他还提出,宗教向公民灌输信任和伦理感情。国家不能颁布一些法令,规定它的公民应该有到的,这是不适宜的、矛盾的、并且可笑的。而宗教能产生这种道德感情,「通过道德动机,或者通过恐怖化人的想象力,因而随之恐怖化人的意志」。这种「恐怖化」的能力,是黑格尔警惕宗教的一大原因。不过,黑格尔确实说过,「国家是建筑在宗教上的」。
可是,坚持政教分离,把国家尊为神圣,这两者并不矛盾。在黑格尔看来,公民归属于国家,以及在国家中的自由,需要公民承认国家是一种普遍精神,并且需要公民回答「生存有何意义」的问题。把国家尊为神圣,就满足了这种需要。假如哲学能用无神论的方式满足同一需要,那么,在黑格尔的国家(不同于柏克的国家)里,人们照样是安居、自由的。/
(原载 Hegel on Religion and Politics, 2013, pp.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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